國家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2)》顯示:從共享型服務的發展態勢看,2021年在線外賣收入占全國餐飲業收入比重約為21.4%,同比提高4.5個百分點;網約車客運量占出租車總客運量的比重約為31.9%。雖然共享經濟平臺下的新就業形態所體現出的靈活性、包容性特征較為典型,且這種典型特征使該群體日益壯大,但其給我國傳統就業形態帶來的沖擊以及給相關法律法規帶來的挑戰巨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
第一,現行法律法規覆蓋不足。從1995年和2008年起我國分別實施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并一直沿用至今。它們主要是以傳統勞動關系為基本框架建立的,一方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該如何界定,缺少相應的明確規定。與傳統雇傭模式相比,新就業形態領域的勞動用工模式更為松散、彈性、靈活,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勞動用工關系更加多樣、復雜、多變?,F行法律只是對非標準勞動關系的用工模式如臨時工、學徒工、非全日工、勞務派遣工等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可以精準適用于新就業形態下的用工模式。另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定,這也使得當他們的權益受到威脅和損害時,維權難度較大,維權步驟繁瑣復雜。比如網約車司機、外賣配送員等以網絡平臺為依托的勞動者,其上下班時間和工作量具有顯著的自主選擇性,他們與平臺企業之間很少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建立符合傳統標準的勞動關系,平臺企業也不會為其繳納社保,當勞動者身患疾病或因風險事故等而使人身受到損傷時,往往在對標準勞動關系進行證明時舉證困難,其自身職業安全等權益難以保障。
第二,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當前,傳統就業模式仍是我國勞動關系的主流,而新就業形態較傳統就業模式而言特征新穎、獨特,使得在司法實踐中的裁判理念、標準、尺度不統一,尤其是救濟標準的不統一,導致同樣的情形給出的裁判結果卻各不相同。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對適用部門法的選擇不一致,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法和民法均有與之相對應的調整內容,而勞動法和民法之間關于權益保護則存在差異。勞動法遵循的是傾斜保護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更傾向于勞動者的權益保護;而民法遵循的是公平、平等原則,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很少出現傾向保護的現象。另一方面,不同法官的法律理論基礎、價值取向、實踐經驗等存在差異,且法官本身具有自由裁量權,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范圍、標準等無法形成統一共識,也會導致裁判結果有所偏差。傳統司法裁判理念無論對于任何就業形態只認可客觀事實,即“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新就業形態與之有很大區別,僅僅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為認定標準,遠遠無法實現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亟待更新法律思維。
第三,社會保障機制不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保比例明顯低于在職職工,其中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的比例更低。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平臺企業為避免用人風險、降低勞動用工成本,刻意規避勞動合同,僅簽訂勞務合同、合作協議等民事合同,有的還通過第三方外包公司招聘,層層外包使得勞動關系復雜化,而且普遍不承認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就不會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二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雖然能夠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但“五險一金”里的“住房公積金”無法以個人名義繳納。三是即使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也會面臨戶籍制度的壁壘,如外地戶籍在北京不能以個人名義參加北京的社保,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中大部分是異地就業。四是部分勞動者對社會保險的認識不足,鮮有主動繳納的意識,還有部分勞動者不了解該如何繳納。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完善使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維護更加艱難:在遭受失業時用人單位不會對其進行補償,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和標準;在工作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時,責任主體的認定也較為困難,更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只能在民法規范下通過調解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索要相應的經濟賠償,而民法對賠償的相關規定與勞動法相差甚遠,無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更為有效的權益保障。
鑒于此,首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提供制度化的保障,而勞動關系的認定是關鍵因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打破了傳統用工關系中勞動者的“從屬性”特征,勞動者選擇的“靈活性、自主性”特征凸顯。對此,相關法律制定也應針對靈活、多樣化的非傳統勞動關系作出適時調整和完善,為司法確立新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亟待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進行針對性修法,將司法實踐中以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的雙重特征作為實質性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酌情調整為以單一人格從屬性特征為主、綜合考量其他因素的認定標準。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印發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進行了規范,基本覆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就業情形,當前亟待將這一部門規章提升到法律位階,以增強其法律效力。
其次,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機制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覆蓋率較低。政府可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成立專門的社?;鹣到y,以此提升他們的參保意愿及參保能力。社會社保機制可推行“網上社?!?,通過個人賬號直接繳納,打破單一僵化的單位代繳部分社會保險的傳統做法,讓全民都享有平等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并能夠享受與傳統就業形態勞動者同等的社會保障,為建立人人可參與、人人可享受的以人民為中心的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奠定基礎。
最后,充分發揮工會的積極作用。工會是職工的代言人,承擔著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的基本職責。其一,工會要高度重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問題,推動相關文件的制定出臺,引導并規范平臺企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的問題,依法積極推動重點行業企業工會組織的建立,積極探索新就業形態勞動群體如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的建會入會方式,如單獨建會、聯合建會、行業建會等,進一步提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的積極性,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其二,充分發揮產業、行業或地方工會的職能,針對新就業形態所涉及的相關產業、行業及區域內的訂單分配、抽成比例、勞動定額、平臺進入或退出規則、工作時間、獎懲制度等問題,相關工會組織要與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進行積極的平等協商或民主懇談,并對平臺企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其三,可以通過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勞資懇談會等充分收集勞動者的意見訴求、溝通勞資雙方的意見,探索適合其群體特點和實際情況的民主管理實現形式,為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民主政治權利提供切實保障。其四,重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素質能力建設,以新就業形態勞動群體的實際需求、職業特點等為依據,積極組織開展職業教育、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勞動競賽活動以及法制宣傳教育,切實提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整體職業素質、維權意識及能力。
(作者單位:中國工人出版社;北京市工會干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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